各系、各部门:为进一步维护校园秩序,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和“限电限摩”的有关规定,学院决定于2016年3月1日起,禁止无牌、超标电动车和摩托车在校内行驶,禁止电动车进入宿舍区等。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无牌、超标电动车和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应停放在学院指定地点,禁止驶入宿舍区。

三、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请拥有此类(超标电动车、摩托车)车辆的师生,在2016年3月1日前妥善处理好相关车辆,并请相互转告。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参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经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二)轮胎宽度不大于76毫米;

(三)前后挡板宽度不大于330毫米;

(四)鞍座尺寸长度不大于550毫米。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2016年1月6日